公告
我院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、2015年3月3日收到缴款人为王命先、王命术缴纳的各3000元赔偿押金,至今无人认领。自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,请缴款人携带身份证、银行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我院财务室办理领取手续(联系人:吴晨韵,联系电话:0591-62117581)。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,将依法上缴国库。
特此公告。
福清市人民检察院
2020年3月25日